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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学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4-19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学术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推进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学术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批准成立,挂靠相关学院(系、所)的非实体的科研学术机构。
第三条 科研学术机构是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平台,科研学术机构建设任务是:发挥学科优势,凝聚人才,推动科研,促进学术交流,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学术团队,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并逐步升级为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
                         
二、科研学术机构的申报、审批
第四条 科研学术机构的申报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研究发展规划,符合学校科技发展定位和规划;
2、研究方向不与本校已有的科研学术机构重复;
3、有研究经费并有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研究积累;
4、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队伍;
5、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
6、科研学术机构应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积极支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并对科研学术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建立科研学术机构,必须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学术机构申请书》,详尽说明建立机构的目的、意义、现有工作基础、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建设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指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科研学术机构负责人提名与介绍等,报挂靠单位初审;
2、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形式审查;
3、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报请主管校长审签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科研学术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
第七条 科研学术机构名称统一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XX研究所(中心)”,英文名称为“ XX Institute of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XX XX研究所(中心)”,英文名称为“ XX Institute of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XX ”。
第八条 新成立科研学术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科研学术机构印章事宜。
                             
三、合办科研学术机构
第九条 合办科研学术机构是指学校与校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机构。
第十条 合办科研学术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挂牌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受双方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与校外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科研学术机构。申报材料需另提交《合作协议书》(合同)和《研究所(中心)章程》等相关文件,协议中应包括下列条款:科研学术机构名称、组织与管理、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双方职责、违约条款与仲裁等。
第十二条 合办科研学术机构到期,任务已经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科研学术机构日常管理以挂靠单位管理为主,不设行政编制,科研学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原有行政隶属关系不
变。
                               
四、科研学术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学术机构从事科技活动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挂靠单位和科研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五条 科研学术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科研学术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保护知识产权暂行规定》(校(产)发[2000]173号)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学术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挂靠单位领导下的科研学术机构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由挂靠单位商科研处提出建议人选,学校聘任,聘期为三年。所长(主任)一般由50周岁以下,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十七条 科研学术机构应根据其特点与规律,加强内部管理,实行开放运行,扩大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
第十八条 科研学术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及优势,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并以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作为运行经费的主要来源。同时,要不断开拓研究领域,扩大对外交流,吸引优秀人才,通过联合或合作的方式从事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为扩大学校影响及促进学科建设。
                              
五、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学术机构应于每年度的12月25日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挂靠单位和科研处,作为考核科研学术机构及其活动业绩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对科研学术机构进行一次考核,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指标另行制定)。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学术机构,学校将予以撤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科研学术机构,给一年的整改期,一年以后评估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撤销。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学术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均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学术机构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违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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