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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

     

各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已经 2023 年 12 月 21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4 年 1 月 3 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工作,根据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 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42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陕西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陕教〔2019〕270 号),以及国家对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最新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移民国外后作为国际学生来校参加本科阶段学习者,必须持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 4 年(含)以上,且具有最近 4 年(截至入学年度的 4 月 30 日前)之内在国外实际居住 2 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 9 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笫四条 学校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为国际学生工作议事机构,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国际学生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办法及实施意见;协调解决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涉外事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六条 国际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在学校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日常管理服务以及毕业后校友联系等工作,代表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本科国际学生和研究生国际学生专业培养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语言文化学院负责做好国际学生汉语教学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是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组织实施单位,需确定专人负责国际学生工作事务。

第十条 导师是国际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具体负责国际学生培养工作。导师应密切关注国际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协助专业学院和国际学院做好国际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单位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事务。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和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学金生招生计划由奖学金设立单位下达。学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地方政府奖学金生委托培养单位,在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下,按规定做好奖学金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按照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照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按照经费来源分为奖学金生和自费生;按照学习时间分为短期生(学习时间 180 日以内)和长期生(学习时间 180 日及以上)。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并发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学或转学的退费标准。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报名及入学条件,身心健康。自费生要有可靠的经济担保。未成年学生还应有在华事务担保人。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协议报国际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类国际学生都应按照招生简章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申请研究生项目的还需要提交导师接收函。符合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条件的研究生导师,在给申请人发放接收函前,应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个人背景和学术能力。

第十八条 国际学院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按照具体情况送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各学院组织人员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国际学院复核汇总各学院提出的初录意见。国际学院根据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国际学生奖学金指标配置及录取原则,结合指标下达单位的具体要求,形成拟录取名单,提交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终审定的拟录取名单须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所有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拟录取名单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他国际学生拟录取名单报陕西省教育厅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审批结果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录取名单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录取的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录取并获得签证的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限内,须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自费生还应提供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报到时,国际学院须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发现有材料不符、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我国有关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单位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针对国际学生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选派适合国际学生的教学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笫二十五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为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程为学习哲学、政治学类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笫二十六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使其汉语水平达到专业教学要求。对接受学历教育全英文授课的国际学生,本科毕业时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达到三级水平。学校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论文可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用汉语撰写。

笫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按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国际学生外出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活动,相关信息提前在国际学院备案。

笫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进入我校学习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

笫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按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颁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由国际学院负责制发,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负责制发。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笫三十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国际学生管理机构,配齐配好国际学生管理队伍,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笫三十一条 国际学院负责在国际学生入学后对其进行入学教育,印发《国际学生手册》,使其了解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校园环境。

笫三十二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国际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等有关管理规定。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应及时到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笫三十三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严格依规进行教育和处理,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遣返回国处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笫三十四条 学校允许并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及公益活动。

笫三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但须遵守学校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笫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国际学生经国际学院批准,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国际学生所在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笫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可依相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笫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参照陕西省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应对相关规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国际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国际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性突发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国际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国际学院等部门及时向教育部国际司和陕西省教育、外事、公安主管部门报告:

(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失联等情形的;

(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的;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笫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未投保的,我校不予录取;对已在校学习的,将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六章 奖学金

第四十条 中国政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国际学生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为国际学生设立地方政府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自主设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用以吸引高层次优秀国际学生来校攻读学位,由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学院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设立的奖学金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十二条 所有奖学金名额均纳入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有关学院需承担各类奖学金生培养任务,并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奖学金生。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笫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一般须持普通护照和“X”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 6 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Xl”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含)6 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X2”签证。

笫四十四条 学校负责协助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做好国际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国际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手续;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各类案件。

笫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须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国际学生因延期毕业等原因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到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笫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来校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到陕西省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笫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必须在签证有限期满前 7 日、居留证件期限满前 30 日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延期手续。

笫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未获准延长居留期限者,须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国际学院应及时将学历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休学等情况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和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外发〔2012〕469 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校外发〔2018〕9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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